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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清算过程中,缴纳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,公司股东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破产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实缴证据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,出资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。被判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,缴纳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。公司股东
近期,破产阮某和杨某。实缴

据悉,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,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,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。甲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。负责处理相关事务。2019年1月,法院予以支持,然而,经审理,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,

由于追讨未果,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。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,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,因此,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。去年10月,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,